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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最关心的有哪些事

时间:2020-09-11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投保前最关心什么?

律师解答:

由于职业关系,笔者接触了数十名前来咨询投保的消费者,从对话中了解到现今欲投保的消费者较之几年前成熟理智了许多,他们对目前最关心的投保问题也能理出个一二三来,不妨说出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首先,普通百姓对于投保不再“扔进篮中全是菜”,而是要选择保险机构。如不少人问到你们公司总资产、风险准备金是多少,赔付情况有没有量化标志,服务的承诺是哪些,甚至连宣传口号是否有层次、有内涵、有新意也作为一种品评项目,甚至很专业地问起所占保险市场份额、赔付率是多少,政策性险种办不办等,让保险人从心中感到一种沉甸甸的压力,有了一种真正意义上面对上帝的感觉。

其次是人们询问投保险种具体细致,事关切身利益的事一项不少地详记。如家财险中是否包括地震责任;房屋保险与家财保险是何关系;重复出险可否重复赔偿;怎样剔除有效保额;私人机动车可否享受安全无事故优待等,俨然业内人士的问话。大部分人对于费率没有计较,而是关心日后自己可否如约得到全面、及时的保障,对于前些年很流行的只讲道理,没有实际运作办法的险种宣传很不赞同,这些都表现出了保险意识的完善提高和保险心理的日渐成熟。

再次,对于现在的保险服务状况不太满意。他们拿保险与银行比较,感到有几个方面差距:一是机构太少,百万左右人口的一个市区,一个保险公司一般只有一个窗口,代办员又信不过,显然网点不足;二是宣传力度不够,大人孩子知道如何存取款,可有多少人知道如何投保索赔呢;三是险种太单一,不能满足群众对保险的需求。但相当一些人对于发展中的保险事业还是表示了充分的理解,寄予了极大的关注。

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稍加懈怠就会失去机遇,盲目抢占市场又会事倍功半,怎样研究群众投保前的心理,有的放矢地调整经营机制,千方百计满足客户需求,才会求得自身发展。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