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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行为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0-09-18

法律咨询:

原告新沂市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为方便辖区内农户的生产生活实行在5000元限额内凭证贷款制度。于2004年4月24日向被告徐xx发放了贷款证。同时,又与被告徐xx、徐xx、徐xx、张xx、徐xx五人组成的连保小组签定了联保合同,约定联保小组中只要有一人在限额内借款则其余四人自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徐xx于2005年5月12日凭贷款证向xx信用社借款3000元并称是给时任村支部书记徐xx使用,故2005年11月10日徐xx持被告贷款证及私章等证件偿还了该笔借款;同时徐xx利用以此持有被告的贷款证及私章等证件于2005年11月12日以被告的名义向xx信用社又借款5000元,期满后偿还2000元,余款3000元不予返还。

律师回答:

徐xx的贷款行为,被告虽不知情,但原告属善意且无过错,并且从表面足以相信徐*法有代理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应具备四个要件:1、欺诈人有欺诈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也就是说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欺诈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而表见代理,则属无权代理的一种,是指行为人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以本人名义代其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第三人不知情而信赖其有代理权,法律根据可信的正当理由视之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表见代理属广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则专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其他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