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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吗

时间:2020-09-11

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也称保险价额,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价值。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和健康成为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故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额,保险合同的这种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合同场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内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以艺术品、矿石标本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在定值保险合同中,除非保险人能证明被保险人有诈欺行为,否则,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得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约定价值不符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简便了理赔手续。另一方面,使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避免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定值保险亦有明显的缺点。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诈欺。所以定值保险合同的运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多数保险人也不愿采用,在美国若干州内,甚至对定值保险合同加以禁止。

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其价值确定损失的财产保险合同。在实践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进行估算的,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其价值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出现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问题。在保险实践中,通常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来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人的赔偿金最高额以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在不易用市场价格确定保险价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但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亦明确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所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额,在其范围内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确定损失以确定赔偿实际支付金额。换句话说损失高于定额的,以定额为限;低于定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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