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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是否可不付孩子的抚养费

时间:2020-09-22

乔某离婚三年后才想起向平阴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前夫刘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由于有一年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她只能申请执行两年抚养费6000余元。刘某怨恨乔某抛女外出,为惩罚乔某不付抚养费,经过法官教育,刘某不但支付了乔某申请的6000余元,还将另外一年的3000余元也一并交齐。

刘某是济南某有限公司的职工,2000年,他与平阴县某镇农民乔某结婚,次年生一女孩。由于二人性格不合,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6年3月,刘某向平阴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调解,二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孩子随乔某生活,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51元。

乔某离婚后,感觉生活无望,就将孩子交由父母抚养,到外地打工。2009年春节乔某回家,本以为刘某在她离开家乡后会每月如期付给孩子抚养费,然而一问才知道,刘某没有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

2009年3月,乔某向平阴法院申请对刘某强制执行,但法官却告诉她,由于她没有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已经有一年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因此,乔某只能申请执行最近两年的抚养费。乔某听后十分后悔,但又无可奈何。

在执行过程中,刘某说,自己对乔某抛女外出的行为十分气愤,并且也不愿意与岳父家有什么联系,拒绝支付抚养费是对乔某的惩罚。执行法官多次对刘某进行教育,指出不但乔某未尽到做母亲的责任,他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也未对孩子进行探视,同样没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如果他仍然拒不交付抚养费,法院将向其所在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责令对其进行处理,并且法院将依法扣留他的工资,视情对他予以制裁。

5月15日,刘某在平阴法院执行局与女儿进行会面,他不但当庭付清了乔某申请执行的6000余元,并且连同过期未能申请执行的3000余元也一并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