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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

时间:2020-09-23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由于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犯罪的行为,因此,不论是杀害身亡还是杀而未死,或者预谋杀人而未遂的,都成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只要实施了杀害行为,不论既遂、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所谓遗弃,是指继承人对于无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被继承人,负有扶养、扶助义务并有能力和条件而拒不履行的。所谓虐待行为情节严重,是指继承人从肉体上和精神上对被继承人进行折磨,手段恶劣、后果严重,造成很坏影响的,不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都丧失继承权。但是,因遗弃、虐待而丧失继承权与故意杀害而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不同。即使构成遗弃或虐待行为中情节严重的,如果事后确有悔改的行动表现,而且被遗弃人或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仍可享有继承权。

例如,王某生有一女儿,妻亡后又收养孤儿王*义为养子,并把他抚养成人,参加了工作。女儿结婚后,随丈夫去外地工作,对老人时有经济上的帮助。小义成年后嗜烟好赌,养父年迈有病,他不但不加扶助、照顾,反而时常伸手要钱,老人稍有不满或钱给少时,就口出脏话进行人身侮辱,甚至拳脚相加,并采取有病不给治疗等办法,逼父就范。王某衣食不周,身心受到损害,以致病情加重,待女儿赶到,没几天便一命呜呼。死者身后留有五百元存款,没有留下遗嘱。王*义以儿子自居,想全部占为己有,为此引起遗产纷争,邻人和居委也为之不平。女儿无奈,起诉人民法院,法院查明王*义确有遗弃和虐待养父的行为,依法判决王*义丧失继承权,五百元遗产由王某的女儿继承。

第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伪造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如果这种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还要丧失继承权。

应该说明,继承人丧失遗产继承权与继承法规定的不分遗产的情况在性质和程度上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对继承人民事权利上的强制剥夺,后者是指“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情况。它是基于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鼓励赡养、扶助老人,从而作出的关于遗产分配中多分、少分和不分的几种规定中的一种。当然,如果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行为已经达到遗弃的程度时,就已适用继承法第七条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而不再属于“不分遗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