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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借壳上市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0-09-11

(一)"母"借"子"壳整体上市的会计处理原则

"母"借"子"壳整体上市,较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重大资产出售暨吸收合并的处理原则

"重大资产出售暨吸收合并"类型的借壳上市,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合并后续存公司承继及承接借壳企业的所有资产、负债、权利、义务、职工、经营资质及许可,借壳企业的老股东整体在权益互换后取得续存公司的控制权,形式上是"壳"公司吸收合并借壳企业,但实质上借壳企业是合并方,这与反向收购有相似之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关于反向收购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第21段及附录二对反向收购作出明确的会计规范。处理原则主要为:将法律上的被购买方认定为会计上的购买方,将法律上的购买方认定为会计上的被购买方;当发行权益性工具作为企业合并成本的一部分时,企业合并的成本包括权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可参照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与被购方的公允价值二者中有更为明显证据支持的一者进行估计;反向购买之后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应以法律上母公司的名义发布,但其实质上是法律上子公司(即会计上的购买方)财务报表的延续:法律上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应按合并前账面金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体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结构(即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数量和类型),应当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权益结构,包括法律上母公司为了实现企业合并而发行的权益性工具;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比较信息应当是法律上子公司的比较信息等。

"重大资产出售暨吸收合并"类型的借壳上市,因为"壳公司"往往只剩下现金和"壳"资源,其会计处理存在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