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投标人须知”应做到八个明确(下)

时间:2020-09-30

六要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根据这一规定,一方面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交纳和退还方式。如明确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数额后,要求投标保证金应以现金方式或其他方式交纳;凭保证金收据投标;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向投标人无息退还等等。另一方面要明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理由。如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的;或投标人提供不实资料以谋取中标的等等。

七要明确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这一规定,无论是潜在投标人的澄清要求,还是招标人的修改事项,都应当在“投标人须知”中给予明确和规定。如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按投标邀请函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传真或寄送给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招标人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有约束力。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具体变更情况通知上述每一个投标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