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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代理人处买到不存在的保险

时间:2020-09-11

案情介绍:从保险代理人处买到不存在的保险

李某、王某均系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员工,共同以公司名义代理并拓展保险业务。自2000年起,投保人赵某多次通过李某、王某投保、续保该公司的子女教育、婚嫁保险等险种。2011至2012年,李某、王某介绍原告赵某投保某项投资分红保险,并向其收取保险费共计2万元。

2012年9月15日,李某因病死亡。经查,保险代理人所在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并没有本案中的投资分红保险业务,也未收到赵某的保险费。原告赵某遂起诉王某及所在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争议焦点:保险代理人虚构险种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保险业务员王某个人赔偿投保人赵某的经济损失。理由:一是保险公司不存在该项险种,因此谈不上“代理”问题,与保险公司无关。二是相对人存在过失,未及时到公司换取正式发票,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担投保人赵某的经济损失。理由:认定相对人是否无过失,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不在于有没有该险种,关键看是否违法;因为该险种并非法律所禁止,且保险公司存在类似业务,故应认定原告属于无过失的“善意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表见代理

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可以构成表见代理。理由如下:

一、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李某、王某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十年来在原告村周围办理了许多业务,原告也多次通过二人投保,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二、相对人属于“善意第三人”

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要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顺畅,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本案中相对人基于对代理人的合理信赖,向代理人缴纳“保险费”,且保险公司有类似险种,相对人的行为不存在违法和恶意。

三、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相对人无过失

在乡土社会环境中,文化水平、生活方式与习惯的限制,促使老百姓宁可相信熟人而忽视及时换取正规发票等手续。再者,保险公司专业性强,文化程度高的都有可能也不太了解相关保险知识,从而无法作出真伪判断;因此不能苛求普通群众,从而轻易判定其行为存在过失。

综合以上介绍,购买到不存在的保险,可以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买到不存在的保险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