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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留置权概念

时间:2020-09-12

民事留置权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第一、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第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三、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第四、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留置权的设定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第二、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第三、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留置权的实现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第一、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以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此期限称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它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两个月。

第二、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特征或成立要件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从各国立法看,留置权有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之分。债权性留置权只是作为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种抗辩权,它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其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