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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留置权的适用

时间:2020-09-12

从一则案例谈留置权的适用

甲商场委托乙服装厂在2009年4月11日前加工100套西服,双方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合同期满后,甲商场未向乙服装厂及时支付加工费2万元。乙服装厂遂将加工的西服留置并给予甲商场两个月的宽限期,期限届满后甲商场仍未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将其中的50套西服予以变卖折抵加工费。

甲商场以乙服装厂擅自将自己委托加工的西服变卖为由,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甲商场诉称,申请人因暂时的经济困难,未向被申请人及时支付加工费。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加工的100套西服扣押,后又将其中的50套西服予以变卖,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服装厂辩称,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后未支付加工费,所以被申请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加工的100套西服进行留置的行为是合法的。被申请人在留置西服后给予申请人两个月的宽限期,期满后,申请人仍未支付加工费,被申请人变卖了50套西服,并以变卖的价款折抵加工费及违约金。被申请人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仲裁庭经审理查实:甲商场委托乙服装厂加工西服100套,双方订立了来料加工合同,约定于2009年4月11日前交货,加工费共计2万元,于交货前20日即3月20日支付。后甲商场逾期未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将加工的100套西服留置,并通知甲商场在两个月内支付加工费,逾期不支付将变卖部分西服并以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两个月期限过后,甲商场仍未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遂变卖了50套西服,以变卖的价款偿付加工费及违约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服装厂留置100套西服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甲商场支付加工费的履行期先于乙服装厂的交货日期,在甲商场没有履行交付加工费义务时,乙服装厂行使了留置权,并给予甲商场两个月的宽限期。《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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