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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疯涨,业主怎么维权

时间:2020-12-20

我们知道,除了小区规划不合理这种硬性缺陷,停车难所遭遇的主要是制度性问题。首先,停车位归属不清是问题的核心。在2007年我国《物权法》出台后,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物权法》第74条规定,在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停车库如果没有计入开发建设成本和销售面积,属于开发商所有,其使用方式(出售、附赠、出租)应当由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小区道路、绿地以及小区其他公共场所、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现实情况中,地下停车场产权多归开发商所有,以买卖或长期租赁的方式出售,矛盾不多。而地上车位权属多归全体业主所有,全体所有往往是业主没人能拥有,都被物业公司实际掌控,物权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不一致,是小区停车难的核心困境。

其次,“地上车位”是矛盾的焦点。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如果需要对上述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地进行规划、出租,应当经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批准授权后才有权规划出租,但首先应当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实践中,以深圳为例,全市实际运转的业委会低于7%,业委会几乎无法完成“为业主说话”的职责。更有甚者,部分业委会与物业共同蚕食业主的权益。没有一个强大的且为业主服务的业委会,物业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物业费、停车费的“涨涨涨”,导致业主爱车有位不能停,有家不能归。

小区停车费“趁放涨价”,一夜暴涨近一倍!这显然是物业公司把小区停车费政府定价权放开当成了自己牟利的工具、时机和理由。但业主不是物业的冤大头,更不是他们随意敛财的摇钱树。这样的小区物业实在是打错了算盘,错读了政府“小区停车费价格放开”的本意,涉嫌非法牟利。

政府放开物业小区停车费政府审批而言,其根本目的是增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和决定作用,即物业小区、业主在这一费用标准形成过程中,要有充分的商榷沟通,以便让可能虚高的物业停车费等降下来,并非是让物业公司随意定价和涨价。

物业公司事先应按要求与小区业主或业委会有充分的协商、明确公示和合同约定才行,否则单方面的定价或确定收费标准行为都是不被允许和无效的。在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们拥有发言权的情况下,物业小区的停车看管服务收费标准,绝对不应该只是物业公司这个服务者的“一家之言”,乃至强加于人。

就我国有关价格制定的法律法规来看,即便是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价格市场放开,也不是经营或服务提供者随意拿市场放开,进而非法牟利、坑害消费者利益的挡箭牌。《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利润率、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属于牟取暴利。

但我们看,一些小区物业公司的停车费“趁放涨价”行为中,确定停车收费价格之前,根本没有与业主或业委会进行协商,就擅自涨价,不但损害业主利益,也不符合自愿协商原则;仅仅是因物业小区停车费的放开就趁机价格暴涨,没有足够的成本等上涨依据支撑,缺乏上涨合理性;停车费涨幅过大,超过了该区域应有的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幅度,涉嫌不正当经营、非法牟利,破坏了当地物业小区停车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业主们在入住小区之后,应该尽快按照相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如果停车服务管理方私自涨价并拒绝协商,业主仍可拨打12358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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