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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的审查制度

时间:2020-12-27

药品广告是利用各种媒体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药品广告应当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1药品广告审查的法律依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2.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的资格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3.不予受理药品广告申请的情形

(1)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撤销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不满1年的。

(2)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不满1年的。

(3)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不满3年的。

(4)执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处罚程序中的。

4.药品广告申请的审查程序药品生产企业要发布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广告。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药品广告申请应提交的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准备的资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