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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借款不还钱 担保人连带把债还

时间:2020-09-12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姚-翔于2006年12月30日向原告宜春市袁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保证贷款7万元,双方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为:被告姚-翔向原告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利率11.73‰,由被告龙-浩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2006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姚-翔发放了借款7万元。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故诉讼至袁州区法院。

该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姚-翔发放借款7万元,被告姚-翔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龙-浩为被告姚-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姚-翔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也可要求被告龙-浩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该院在审理完毕后,判决被告姚-翔限期偿还原告宜春市袁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7万元并承担自2006年12月31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