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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跳江女子获刑,故意杀人罪如何处罚

时间:2021-01-05

故意杀人罪如何处罚

法律解读

2016年3月16日,白云区检察院对小梁提起公诉。3月30日,该案在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小梁情绪激动一直在哭,称对不起儿子及家人,后悔万分。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小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所幸的是,她丈夫事后原谅了她,希望她能早点回到身边重建家庭。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可以按以下情况分析:

(一)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二)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

事件经过

事件携子跳江女子获刑

一条暧昧短信导致离婚

2015年12月13日,小梁的丈夫偶然在妻子的手机中看到一条暧昧信息,丈夫随后翻看聊天记录,发现妻子与一名男子阿-韦异常亲密,顿时既愤怒又心痛。

想着自己每月工资全数上交,而妻子却出轨背叛自己,小梁的丈夫越想越气,假扮妻子将阿*约到家中。在家门口,丈夫与阿-韦两人扭打在一起,纠缠了几分钟,丈夫反而被阿-韦按着动弹不得,随后阿-韦离去。

丈夫回到家中,当面质问小梁,这才知道小梁和阿-韦在2015年六七月份突破道德底线,发生关系,此后他们一直保持着秘密情人关系。

一份离婚协议引发命案

怒火中烧的丈夫向小梁提出离婚并要求自己抚养儿子,小梁苦苦哀求丈夫原谅自己,可丈夫不肯原谅,并连夜起草了离婚协议,第二天一早让小梁签字。小梁见丈夫态度坚决,终于在离婚协议上签名,但不肯按手印,甚至拿起剪刀以死相逼。一想到自己做出此等丑事,走到与丈夫离婚的地步,不知该去如何面对父母与儿子,签完离婚协议的小梁心如死灰。

2015年12月14日中午12时许,小梁带着儿子去买零食,想到这可能是自己与儿子最后的相处时光,悲从心来,产生了带上儿子一起跳江自杀的想法。

路人看到小梁投河自尽,马上报警并找人施救,最后小梁母子被附近中学的保安和另外一名热心路人救起。不幸的是,儿子当场死亡,还剩下一丝气息的小梁被送入医院抢救后生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