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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认账构成侵占罪吗

时间:2021-01-09

借钱不认账构成侵占罪吗

借钱不还是债务,不是侵占罪。它不能构成犯罪,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侵占罪是特殊的主体,只有是公司的懂事,监事或其他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的财产数额较大才可能构成侵占罪的,所以,朋友替你保管钱不归还是不能构成侵占罪的

普通侵占的构成要件

1、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本罪属于身份犯。

2、行为对象: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所有的财物。“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无论哪种占有,都要求以委托关系作为前提)。

(1)事实上的占有: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握有该财物。当他人说了一声“帮我看管一下”时,行为人没有“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只是占有的辅助者,而没有占有他人财物,也不属于“代为保管”。

例如,在车站、码头帮上下乘客搬运随身行李的人,并没有事实上占有乘客的财物,只是乘客占有的辅助者。

(2)法律上的占有:行为人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

例如,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占有该不动产:提单等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占有提单等有价证券所记载的财物。

(3)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

例如,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乙知道真相却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金据为己有。对侵占赃物的行为以赃物犯罪(刑法第312条)论处。如果乙不知是赃物而据为己有,则仅立侵占脱离占有物(原所有人的遗忘物)的犯罪。

3、行为内容:变占有为所有(侵占行为)。

(1)侵占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委托管理现金的情形,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占行为(明确表示不予归还)。

(2)“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二者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即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

(3)“数额较大”一般是指1万元以上。

4、主观要件: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毁坏的,仅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方借钱不认账的时候大多属于债务纠纷,并不是侵占罪的范畴,建议人们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要能够区分清楚。在线律师咨询网上面有许多帮助处理借钱不认账的律师,有需要的人们不妨来网站上咨询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