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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西藏得高原脑水肿 被保险人理赔遭拒

时间:2020-09-11

投保“意外医疗保险”后,被保险人在去拉萨途中出现“高原脑水肿”,脑水肿是否属于“意外医疗伤害范畴”,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出现了争执。昨日,记者从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相应保险金。2004年3月25日,济源市民刘*东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购买了一份保险,险种为意外医疗保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3月26日至2005年3月25日。当年7月10日,刘*东由青海格尔木前往西藏拉萨,11日下午7时到达那曲时,他呼吸急促,后昏迷不醒,患了“高原脑水肿”,并被送到青藏铁路医疗机构治疗。8月15日,刘*东向济源营销服务部提出理赔申请,但遭到拒绝,对方称“高原脑水肿”不属于意外伤害范畴,不予理赔。随后,刘*东将保险机构起诉,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东保险金2476.1元,该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脑水肿是在高原缺氧地区长时间滞留引发的一种疾病,对于刘来说是不能预见的,对于该意外造成的损失应属保险责任范畴,保险公司应赔付投保人保险金。东方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