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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表见代理

时间:2020-09-11

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保险业尤其是人寿保险业更为显著。保险业广泛采用了保险代理制,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保险咨询、招揽保险业务、处理保险业务及保险理赔等活动。可以说,“保险是建立在代理法基础之上的一个行业”。在某些情况下,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但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客观的密切联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把这种代理称为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这种表见代理有效。对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须依法承担责任。在保险活动中,由于保险公司业务管理的疏忽,或者个别保险代理人法制观念淡薄、业务素质低下,并受到代理费或佣金的驱使,保险表见代理经常发生。为此,新《保险法》第128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条款意味着“表见代理”的法学概念被引入了《保险法》,是保险立法上的一个进步。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代理人拥有哪些代理权限,绝大多数投保人是不知情的。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则保险代理人的越权行为在法律上视为保险公司的授权行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一、表见代理的含义表见代理,指对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基于某种理由能够确信其有代理权,即可使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其前提条件是代理人本来没有代理权,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立法上的意义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表见”为法律上的常用概念,如表见让与。其意思实质上“是”但表面看起来“不是”,或实质上“不是”但表面看起来“是”。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这就使无权代理的问题很复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属于表见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属无权代理,行为无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不知也不可能知道的,可以追认,属效力待定。效力待定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因追认而有效;因拒绝追认或撤销而无效。《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条规定使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得以较为完整地建立。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属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要按照有权代理来处理。所谓“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在善意且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商业习惯、交易习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其判断标准是足以使一般常人认为其有代理权。具体情形包括:1.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2.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超越职务范围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的;3.行为人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订立合同,被代理人不能证明是盗用或虽能证明是盗用但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4.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5.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被代理人应当通知但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6.其他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