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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时间:2020-09-11

【案情】

原告:陈*堂

被告:唐*洋

1998年8月,原告陈*堂通过二轮承包取得本村学校后和中路北6条两处土地(共0.8亩)的承包经营权。原告陈*堂经营至2001年,因“两上缴”问题与生产组发生矛盾,村组未经原告陈*堂同意,将原告陈*堂经营的0.8亩土地交由被告唐*洋种植。从2001年起,该0.8亩土地一直由被告唐*洋种植,应上缴的税费,也是由被告唐*洋负担的。2005年,由于国家对农业税收政策的调整,原告陈*堂要求收回土地自己种植,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土地,由自己承包经营。

【审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依法进行。原告陈*堂于1998年通过二轮承包取得两处共0.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并没有和被告唐*洋之间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未向发包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申请,所以,原、被告之间未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关系。被告唐*洋虽然在该0.8亩土地上种植,负担税费,但是没有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不能认定被告唐*洋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综上,本案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属于原告陈*堂。被告唐*洋仅凭税负监督卡等资料记载内容主张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原告陈*堂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收回土地的主张,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综上所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唐*洋在本案争执的0.8亩土地上现存的农作物成熟收获后十日内,将该0.8亩土地交由原告陈*堂经营。被告唐*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未合法取得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上诉人是依法、实际取得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于被上诉人未能实际获得经营权而主张0.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纠纷属于政府处理的范畴,法院不应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1998年8月,陈*堂在二轮承包中取得了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唐*洋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是讼争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陈*堂是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权属明确。故陈*堂以承包经营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讼争土地并非承包权属不明,唐*洋认为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的理由不成立。2001年起,唐*洋虽实际种植了讼争土地,并上缴了相关税费,但唐*洋无承包经营讼争土地的合法依据,唐*洋与陈*堂又未签订书面的转让或转包合同,故应认定陈*堂仍是讼争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陈*堂要求唐*洋交还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唐*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恰当。据此,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