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理由

时间:2020-09-13

A、仲裁管辖权问题

1、仲裁庭在完全没有管辖权时作出的裁决

即:无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

仲裁地法院审查确定,可撤销裁决。执行地可不执行。

2、超越管辖权时作出的裁决。可撤销。

注意:不必然导致整个裁决都无效。只撤销超裁部分。

3、未充分行使管辖权时作出的裁决,即仲裁庭未解决提交的所有争议—漏裁。

(1)撤销—设想漏裁的部分很重要。

(2)不撤销—补救或视情况而定。

B、仲裁程序性缺陷

1、违反正当程序

(1)未给予适当通知。是否使用被送达地法律规定或官方要求的方式送达文书。不受约束。

(2)未能提出申辩。非当事人原因,符合公平原则,可撤销。两层含义:

平等对等双方,给其同等的陈述与申辩的机会;

当事人必须有效地对待给予的机会。如果有瑕疵,可以缺席审理和裁决。

2、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1)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违背了意思自治。

(2)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因为仲裁程序须适用仲裁地法。

(3)裁决被撤销或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