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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卷三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时间:2020-09-13

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3-24)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效力。《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甲因医疗事故死亡所获得60万元赔款,并非甲的个人财产,而是甲的近亲属因甲死亡获得的赔偿金,所以A选项错误。《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而非全部无效,因此B选项错误。《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甲与乙婚后购买的住房及20万元存款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给乙,其余一半是甲的遗产,因此C选项正确。由于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除了为其女丙保留一部分之外,该遗嘱其余部分应认定有效,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因此D选项错误。

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3-23)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A选项中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孳息,B选项中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以及D选项中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都属于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唯独C选项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是婚后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C选项正确,其他错误。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2)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侵犯人格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甲未经许可,为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假冒他人姓名,构成侵犯姓名权,A选项正确。《民法通则》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良好的社会评价,本案中甲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因而并不侵犯乙的名誉权,B选项错误。理论认为,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资信利益,本案中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对乙的信用确有影响,但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这种人身权类型,因此C选项错误.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审查办卡人身份的义务,本案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办信用卡,银行审查有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D选项错误。

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2013-3-21)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从理论方面理解,通说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管理了他人事务;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违背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A选项中,甲向乙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甲享有时效利益,丙明知诉讼时效已过还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明显违背了甲的意思,因而不构成无因管理,A选项错误。B选项中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是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B选项错误。C选项中,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并非自己亲生,主观上是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没有为他人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C选项错误。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D选项中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后来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甲客观上管理了乙的事务,主观有为他人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且无论是暂养还是后来牛死之后出卖牛皮、牛肉都不违反失主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