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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保险有没有法律保障

时间:2020-09-11

我国的建设工程担保、保险业务刚刚起步,品种单调,交易双方积极性不高,业务量很小,地区覆盖面低,担保、保险市场竞争态势没有形成,担保、保险市场发育很不成熟。

(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在《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对意外伤害保险和履约保证金虽有规定,但对其他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却未作规定。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虽已增加了有关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条款,但属于推荐性质,没有法律强制力。

(二)担保人市场尚未形成

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必须拥有相当数量并符合资格条件的担保人,形成具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目前,国内的部分银行虽已开展了一些保函业务,但很不普及,保险公司按现行规定则不能从事担保业务。承包商之间的同业担保还没有开展起来。国家对设立专门的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审批、承接业务有无限定以及如何实施有效监督等,尚无明确规定,担保公司也未能形成竞争机制。

国内的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还有待于深化,开发的险种十分欠缺,而且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必要的工程建设知识及专业人员,不仅对客户提出的各种专业性问题无法解答,甚至难以或根本无力提供工程风险管理的咨询与监督服务,使客户的投保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了工程保险的推广。

(三)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机构

近几年来,尽管一些保险公司已开展工程保险业务,但却很少为业主和承包商等所接受。究其原因、除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尚待提高外,就是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工程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包括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由于缺乏对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工程保险知识不普及,相当多的业主、承包商等认为投保得不偿失,没有投保的积极性。

(四)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费用来源尚无明确规定

保证担保费用一般即如工程成本,包含在业主支付工程款中;而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由业主承担,自愿保险的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规范,加上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建筑业一直属于微利行业,企业资金积累十分有限。同时,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建设单位的资金也比较紧张。实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后,必然会增加工程成本,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对如何解决其费用来源问题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