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家庭财产保险中的分摊条款

时间:2020-09-11

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部所说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是指以下列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是仅以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居住的房屋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是仅以被保险人房屋内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三是以被保险人的房屋及房屋内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广大民众之所以对这些保险中的分摊条款表示不满,大约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对一个家庭来说,这些财产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生存财产,如果在这些财产中设置分摊条款,意味着被保险人即使投保,其生存财产也可能无法获得完全保障,这直接威胁到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生存状态;另一方面,对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被保险人没有能力精确评估,一般都由保险公司进行评估,而保险公司可能出于商业盈利和减轻责任的目的考虑,对该财产作出不公正的价值评估,假如保险公司对财产的价值作出过高评估,保险合同中的分摊条款马上生效,被保险人将被迫承担一部分损失。故而他们要求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废除分摊条款。

但是,想要废除分摊条款并不十分容易,保险公司指出了分摊条款在保险学原理上的一定合理性:首先,分摊条款适用于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情形,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说明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不足以保障全部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部分责任自然不难理解;其次,分摊条款的存在能够引起被保险人注意,激励他们投保全险,并能有效打击赌博式部分保险,使他们通过部分保险获得全部保障的想法落空;最后,分摊条款对被保险人团体较为公平,如果没有分摊条款,面对被保险人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将作全部赔付,而这些赔付的保险金,最终来自于被保险人团体。因此,废除分摊条款的做法容易使被保险人团体的利益受到损害。

一方要求废除分摊条款,另一方则强调分摊条款的合理性,对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容易协调解决的问题。

迫于消费者事务部的强大压力,保险公司作出一些让步,他们对分摊条款加以改进。改进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大于保险标的价值的90%时,保险合同中的分摊条款不再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标的损失的实际价值予以理赔。

这一改进措施启发了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他们认为,要想解决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分歧,矛盾双方都必须作出让步。对保险公司来说,其应当打折执行分摊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分摊条款甚至不能执行;对保险消费者来说,其应当承认分摊条款的合理性,在一定条件下承担部分损失。但是,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90%这个边际数字对消费者来说,依然过于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