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如何区分海洋区域的组成部分

时间:2020-09-17

如何区分海洋区域的组成部分

一、领海基线

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二、内水

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三、领海

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passage〕。

四、临接海域

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五、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六、大陆架

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七、群岛国水域

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ArchipelagicWaters〕,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

八、公海〔国际水域〕

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marine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quifers〕、湿地。公海〔High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

内陆国(Landlocked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转运国〔TransitStates〕可享有免关税待遇。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如何区分海洋区域的组成部分的回答,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欢迎前来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