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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之间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怎么办

时间:2020-09-17

两国之间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联系,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外联系机关负责提出、接收和转递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一审程序的庭前审查及其处理

根据《法院解释》,人民法院经过初步审查程序以后,应当分别情形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1、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4、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即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7、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即按其所讲的姓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联系,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