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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企业面对反倾销应采取的措施与对策

时间:2020-09-17

[关键词]中国企业反倾销对策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采取强制性措施,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限制进口数量。但由于反倾销国在进行反倾销时,常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出口额的不断扩大,同时也使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越来越多。

一、我国企业被反倾销的发展态势

1.对华反倾销诉讼的次数日益增多

一直以来,西方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反倾销诉讼和措施便层出不穷,对华反倾销的指控有愈演愈烈之势。仅2006年,国外对华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更是多达60余起,较2005年增长率达到37%。2007年上半年则有16起。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

西方国家只要认为危害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反倾销产品的范围。被诉产品从最初的轻工、纺织等传统商品,扩大到机械、鞋类、打火机、自行车、铅笔、箱包、刹车盘、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商品。

3.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明显提高

西方一些国家对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非常高,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百甚至上千。如2006年12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的冷冻及罐装暖水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最低的是27.9%,最高的是112.8%,而其对越南征收的仅为4.1%至25.8%。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将被迫从该市场完全退出。

二、中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

中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主要将其分为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

1.外因方面

欧美各国对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观念根深蒂固。由于一些国家对中国和中国企业的误解和偏见,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的选取上又别有用心。这种歧视待遇使得中国商品更容易被认定为倾销。理论上应找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但美国、日本、丹麦、智利、新加坡等发达国家都曾被选作中国的替代国。如此,很难使我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如2000年欧盟在对中国彩电倾销案的诉讼中,就把新加坡做为中国的替代国。很明显新加坡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不论是其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生产和销售的成本结构都与中国产品有巨大差异。据此把新加坡的正常价格与中国的出口价格相比较,必然会扭曲事实,使诉讼结果对我国企业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