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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险人的分摊义务

时间:2020-09-17

从根本上讲,保证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保证人对他人履行债务所作的担保,而共同海损担保函是保险公司愿意自行分担共同海损损失及费用的承诺,并无任何保证货主履行分摊共同海损义务的意思表示,这是一种保险公司直接将自己作为义务主体的特殊保证。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我国,凡是由中国**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的,即意味着保险人对赔付共同海损分摊金额承担直接责任,海损理算处在制作理算书时均直接将货物保险人列为货物分摊方,只有在货物没有投保或者由于特殊情况未能获得保险人担保函的情况下,才将收货人列为分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