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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的效力的认定

时间:2020-09-17

一、合伙协议的效力的认定

1、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2、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3、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4、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合伙企业法》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相关知识阅读

1 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书面合伙协议是区分个人合伙和民间借贷的最关键证据,当事人务必注意签订并保留书面合伙协议。

2 口头合伙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口头合伙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严格限制,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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