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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承担的责任

时间:2020-09-18

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建筑公司,中标某工程后将工程中木工部分转包给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供应混凝土材料。丁公司将材料运至甲公司项目工地后,由丙在收货单签字确认,后由甲丁进行结算。结算时,甲公司以收货单签字人不是本公司员工也没有得到本公司授权、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为由拒绝给付货款。丁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丙返还货款。经查,丙系乙公司工作人员,但甲公司工作人员均称丙为“丙书记”。

丙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包括以下三个因素:表见代理人无代理权;被代理人的行为误让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善意。综合本案,丙没有得到甲公司的书面授权就擅自接受丁公司的货物并签字确认,系无权代理行为。但丁送货地点为甲公司项目工地,按照生活常识,价值20万元的混凝土材料送至甲项目工地,送货过程一定会被甲公司相关人员知晓,甲公司知晓以上行为后应当积极回应告知丁公司,但其并没有回应,而是继续保持消极不作为的姿态。据此我们可推断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此外,接受人丙被甲公司其他员工称为“丙书记”,更增加了丁公司对丙的信任。上述现象足以让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丁公司相信丙具有代理权。因此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以收货单签字人不是本公司员工也没有得到本公司授权、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为由拒绝给付货款是不成立的。

【法律解读】

丁公司由于缺乏应有的谨慎而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也存在部分瑕疵。但这种瑕疵是在法律容忍范围之内的,不足以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

综上,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也实际使用了该批货物,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给付20万元货款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