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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绝对无效吗

时间:2020-09-18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绝对无效吗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无权代理合同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律赋予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决定权。

以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的前提是享有代理权,行为人不享有代理权却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是无权代理合同。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此种情形完全是行为人自己的意愿;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超越代理权的部分为无权代理合同;

(3)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无权代理合同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律赋予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决定权。

即(1)被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的,视为行为人的代理是有效代理。(2)被代理人对该合同不予追认的,该合同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同时,法律为了平衡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利益,稳定交易,法律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相对人在一个月内可以催告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在此期限内,被代理人可以向相对人明确表示予以追认,此时行为人的行为自始具有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未作任何表示或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合同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权代理人作出这种表示,则必须使相对人知晓才能产生承认效果。一旦作出承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承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承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本人是否作出承认,是本人所享有的权利,学者常常称其为“承认权”,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之一种。承认既然是本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那么本人有权作出承认,也有权拒绝承认。如果本人明确表示拒绝承认,则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