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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定金对方反悔了怎么办

时间:2020-09-18

付了定金对方反悔了怎么办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给付定金后,在合同双方间成立担保合同关系,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反悔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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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原告陈xx通过某房地产中介机构介绍,有意购买被告刘xx房屋一套。后双方达成初步买卖意见,并约定房屋总售价款为670000元,但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几日后,刘xx收到陈xx支付的10000元购房定金款,并出具售房定金收条一份。

该收条载明:“今收到陈xx购买本人房产坐落于某小区×幢×单元×室,定金人民币10000元,房屋面积108.46平方米。备注:双方不得违约,若买方逾期违约,定金不退,若卖方逾期违约,赔偿双倍定金,其中50%作为中介佣金。”

陈xx在支付定金后,考虑到自身经济能力及家庭因素等问题,最终未能与刘xx完成交易。其间,拿到定金的刘xx为了将房子卖出,也曾多次催促过陈xx付房款余款。此后,陈xx要求刘xx退其之前付出的10000元定金,遭到后者的拒绝。陈xx遂将刘xx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xx、刘xx虽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但为保证合同将来能够实现,陈xx向刘xx交付10000元定金,并订立相应定金条款。所订立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而该定金属立约定金,即当存在预约与本约时,定金在预约时交付,作为订立本约之保证。交付定金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时,丧失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时,双倍返还定金。

陈xx在向刘xx支付定金时,其作为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清楚交易中可能潜在的风险及根据双方所订立的定金条款如其违约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双方虽未口头或书面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但刘xx在收到陈xx支付的定金后,曾多次催告、要求陈xx办理相关房屋买卖手续,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陈xx理应按约与刘xx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其因为自身因素单方面拒绝履行,构成缔违违约,故依法驳回了陈xx诉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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