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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什么

时间:2020-09-18

免责条款是指什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下面举一个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

原告是一家不间断电源及工业及民用蓄电池生产销售企业,将其中的蓄电池生产委托给南海某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南海公司),并约定由该公司代办托运。2008年4月,原告在哈尔滨的分销商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订购蓄电池不同类型电池共60块,金额5万元。原告将该批订单交由南海公司生产,并代发至哈尔滨。南海公司于完成订单后,委托被告经营的快运部发往哈尔滨,运费1295元,收货人为哈尔滨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海公司经办人员在运单托运人电话一栏中留下南海公司电话。

后被告称运输途中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该批货物全部损毁。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以托运时运单注明“托运人须投保,否则货物灭失按运费3倍赔偿”为由,仅同意按运费3倍赔偿。原告无法接受,要求被告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被告拒不同意。原告为此咨询笔者,要求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分析:

依据客运合同有关条款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遇险旅客。受害人的死亡系其与加害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殴斗所致,其个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当一乘客因殴斗被割伤后,被告司乘人员即知道殴斗人员中有人持刀这一事实,而此时司乘人员既不向有关部门求助,也未阻止殴斗,而是要求殴斗人员下车,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其行为违背了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违背了安全运送的义务,违背了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对于其怠于行使对旅客的保护义务而产生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民用航空法》第128条和第129条规定,对货物的赔偿实行限额赔偿。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计算单位。此外,海运法及邮政法也做了类似规定。以上特别法均规定了限额赔偿原则,即当运输中发生货物丢失、毁损时,保价运输的按不超过保价额进行赔偿,未保价的按相关限额规定进行赔偿。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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