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格式免责条款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时间:2020-09-18

(1)契约自由和“私人性”合同责任的协议免除

契约自由,也称合同自由,其实质是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为必要,契约的权利义务仅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杜57契约自由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它表明合同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他使当事人有权摆脱法律为他们提供的一切固定模式而自由的设置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为双方可以排除来自于外界的干涉,对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乃至于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有权做出独立的选择和决定。“亦即当事人有权自由的创设权利和义务”意味着个人意思行动应绝对自由。“契约当事人被认为是自身利益最好的裁判者,如果他们自愿的缔结了契约,那么法律的唯一作用就是使合同发生效力。缔结契约时,就其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对人的选择皆应属于当事人自己的自由,同理,“民事责任可以被协议免除的基础也正在于民事责任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一般与第三人无关,而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可以自己处理,无须国家和第三人乃至国家的插足。”当事人双方既然可以就各自的权利和利益作出约定,当然也可以就自己的责任(可以认为是一种不利益)作出合理的约定而不受他人的约束,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即可。另外合同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即合同责任所具有的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性质,此性质与民事责任的财产性一脉相承,而与其他责任比如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着鲜明的差异。民事责任的补偿性,财产性反映着民事责任对于当事人而言乃是一种经济利益,仅此而言,受害人放弃它实属与一种权利的处分行为,别人无权干涉,并由此可以导出合同责任的作为私法上一种责任具有私人性,即他主要是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与他人无关,也无需他人过问。

(2)协议解决方式的高效率

从效率方面来考察,契约自由之观念对于免责条款的放任在特定场合也是有效率的。“自由协议的免责条款在这些场合允许了一种比标准的法律规则提供的分配方式更有效率的危险分配方式。部分而言,这种效率来源于协议解决方式的精确性,责任界定的更加明晰、危险之承受者的确认更为清楚,这种协议解决的方式比传统的通过法律来分配相互之间的责任来的更有效率和精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合同法和民法市场法和交易法的特质,明晰和快速准确的的利益和不利益分配无疑会更加促进市场主体参与经济生活的积极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格式免责条款之所以可以免除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的责任主要原因还在于“私法领域内的个人利益分配的自主性”。在私法领域中当事人对自己个人享有的的这种利益和不利益的自主支配和处分构成了整个民事活动的基础。

免责条款面临的问题及表现

但是,格式免责条款的大量出现还是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格式合同的先天不足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使用人的垄断经营和对该行业格式合同条款制定的垄断性权利,排除了相对人选择和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构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性。格式合同的要约人凭借自身的强势垄断地位利用不合理格式免责则条款肆无忌惮的侵害相对人的合同利益,并且由于格式合同是大量反复运用,所以对社会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地威胁,“可以说格式免责条款的不合理使用已经严重的危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所以必然招致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及其维护者——国家对其进行干预和控制”,其典型表现就是《合同法》中的规定,如合同法第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见在现在格式条款顶入合同是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但是时至今日,格式条款在现实社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并且有越来越扩大的趋势,所以当下如何有效和合理的判断格式合同及其免责条款的效力就成为一个摆在我们眼前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