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涉外离婚案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时间:2020-09-19

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即该向何地法院起诉?

1、一般原则。

涉外离婚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也是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首先应当考虑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一般原则的例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如果原告居住在国内,被告居住在国外,原告可以向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2、如当事人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是,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当事人原在国内登记结婚,但移民国外,但在国内定居,可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