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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完善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时间:2020-09-19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种违反法律与善良风俗的暴力行为,严重的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综合防治,既是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一、家庭暴力的概念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不仅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不仅使受害者身体受伤害,也使受害者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其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家庭暴力正在我们身边不断发生,如何预防、遏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二、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1、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2、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3、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三、当前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的不足1、法律法规中的不足从国家层面看,我国现有的立法中,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立法定义。我国也没有任何有意义的和可操作性机制为受到暴力侵害的受害者提供救济。国家从法律上对家务事的规定往往予以回避。从地方法规层来看,地方反家庭暴力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立法条文比较少,原则性强。立法内容多体现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明确公检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明确政府部门及有关组织或社会团体等对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范围。而且地方上制定的大量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中,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真正具有强制力的屈指可数,大量的规定只是一种宣告性、号召性的文件。2、民事程序改革理念偏移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但是一些具体的内容仍没有规定,如公安机关援助的具体方法,居委会对当事人进行劝阻的程序,以及有无相应的处分权等。我国法律法规亦没有明确指定专门的机关执行和单独系列的处罚措施,都归于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