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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问题

时间:2020-09-19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之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有的甚至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追偿,或者因为债权的数额小,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认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财产合算,还有的当事人碍于情面,不愿追偿第三人债权而争夺共同财产。如此等等。出现这些协商不成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出现这些情况时,法院不应作出债权归一方的判决。理由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之一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财产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而夫妻共同债权则是一种连带债权,这种合法的连带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将这种连带债权判归一方所有,无疑剥夺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即另一方的债权。所以,法院遇到此类情况时的职责应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债权,必要时还要查清债权的合法性,债权归一方还是双方,双方能协商则尊重双方的意见,不能协商,告知当事人就债权问题另行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有职责就财产问题与感情是否破裂、小孩抚养问题一并查清并作出判决。如果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无疑违了民事诉讼的要求,导致民事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未起到民事诉讼定纷止争的作用。因为法律体现公平,但又难以做到绝对的公平,法律在维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很可能触及另一方的利益。所以,法院只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的原则,可以作出将共同债权判归一方的判决。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处理,但实践中的这种处理有欠妥之处,我们认为按照第一种意见,较为稳妥,这主要是考虑到债权不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法院只能是保护权利,或维护权利的平等,而不能剥夺他人权利。

法院将两项债权判归钱某,实际上可能导致有男女平等之名,而无男女平等之实,因为至少存在两项债权能否实现的问题。是否仅仅因为李军是钱某的表弟,钱某的债权就容易实现;法院可将两项债权判归钱某,为何不判给赵某呢院的判决并不违背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但至少在本案中存在一个合法却不合理的问题,这是由于《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背于《民法通则》对债权保护的根本原则引起的。我们建议修改《婚姻产、逃避债务的情况,最终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该条是关于离婚时的债务清偿的规定。《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也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显然存在问题。如果判决由离婚后的一方承担,债权人只能向一方主张债权,其实现的可能性将减小。但是,债务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既然认定是共同债务,对外则是一种连带债务,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夫妻双方协商如何清偿,均是夫妻之间的内部事情,债权人既可以向夫妻一方,也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以无论法院作出何种判决,均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对法院判决的债务由夫妻一方或双方承担不服,如何行使救济权例如债权人认为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而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却直接判决夫妻一方承担,债权人是否有权对该判决提起上诉,抑或是另行提起诉讼;债权人另行起诉债务人时,又该如何认定离婚判决中涉及共同债务承担的部分的效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只考虑到如何解决离婚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财产,而未兼顾到第三方的权利保护问题,甚至是直接剥夺了第三方的诉权。法院此时只能扮演中间调解的角色,而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所以我们建议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修改,可改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那么离婚案件担,至于如何享有或承担,由谁享有或承担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更不必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从现行的司法实践看,我们可能更愿意选择第二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的优点是可能彻底解决离婚案件中的共同财产问题,但无疑将考虑更多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而第二种方式程序简洁,利于离婚案件的及时解决,且符合民事诉讼法改革的要求,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遵循不告不理的私法原则。

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问题如何处理?离婚的时候双方都不希望能够承担债务,但该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就需要双方依法承担。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问题你并不知道该怎么样去解决的时候,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找律师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