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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时间:2020-09-20

同财产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依照我国婚姻法和最

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时夫妻共

同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坚持贯彻以下原则:(一)男女平

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

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财产权利平等是男女

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因此,离婚时享有平等的财产分割权。对共同债务,则有

平等的清偿义务。不能将财产只判给一方,而不分给有过

错的另一方;不允许以多占有财产作为离婚的交换条件;

更不允许财产在谁手中即归谁。(二)照顾女方和子女权

益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权,并不意味着

分割共同财产时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顾女方和子女

的合法权益。这是由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还相对较

低的状况所决定的,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三)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财

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属于一方使用或经营的生产资料,

应尽可能地分给使用或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

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也要考虑双方及子

女的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应根据财

产的来源和实际需要,予以合理调整和作价处理。(四)照

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所谓过错,是指一方虐待、遗弃或

伤害配偶的行为,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为,因生女孩而制

造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的行为等。因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

婚案件,处理时,不仅要分清是非,对有过错一方给予应

得的处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

一方应给照顾。(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

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分割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

的财产。借分割共同财产之机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据

为已有的,必须如数返还;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制裁。对与

他人合伙的财产,应先析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割,然

后再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