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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探析

时间:2020-09-20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一:程-男与顾-女1997年结婚,1998年生育女儿程甲。2006年程-男与顾-女通过诉讼离婚,双方争议在于女方的工资收入情况。顾-女单位证明其月收入为750元,程-男认为证明不实,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了顾-女的养老保险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2200余元。法院最终采纳了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查询证明,并依此判决分割双方的财产。

案例二:张某欠某公司原料款13万元,该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执行法官到张某家中扣押财产时,张某的妻子拿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主张家中所有财产都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案例三:裴某与王某结婚前,裴某依法注册了一家公司。公司注册资金210万元,裴某出资95万元,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婚后则担负起所有家务和负责照顾婆婆。五年后,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裴某名下的公司股份价值的50%给自己。裴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有异议。经评估,诉讼时,裴某任董事长的公司的资产已近4000万元。

二、当前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出现的主要问题

从审判实践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之争。夫妻财产以财产取得时间为限,可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结婚时往往无财产记录,而婚后一旦夫妻关系恶化,往往产生财产归属之争。

2、夫妻共同财产的隐匿、转移纠纷。夫妻一方隐匿财产或隐瞒收入的情况,即使在婚姻正常的情况下也常发生,所谓“私房钱”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说明隐瞒收入或财产的情况并非个别人所为。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尽可能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份额,采用隐藏、转移、毁损或提供虚假证据等办法,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这种现象常见于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收入情况不甚了解或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离婚纠纷中。

3、经营收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纠纷。以股权为例,当事人拥有股份时,如果股份前景看好,当事人双方往往都争着要求单方拥有股份而支付给对方补偿款;而如果情况相反,则当事人往往双方都要求得到补偿款,股权由对方拥有。另一方面,如果股份来自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实还涉及到其他股东的意志和利益。

三、我国法律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约定优先原则。契约自由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完善夫妻财产制应进一步体现的精神。约定财产制正是这一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这也是诉讼法上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法官只有在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问题上出现争议时,才需要依法居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