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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

时间:2020-09-20

【审判程序】:一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布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1)柳市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原告韦*花,女,1959年5月13日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城站新区第二栋三单元六楼二号,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新西街2号,身份证编号450221590513572。

委托代理人卢-凌,步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索*凤,步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海,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柳州市**糖业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柳州市城站新区第二栋三单元六楼二号,身份证编号350583196304016032,电话:13907725266,呼机:1270201986。

委托代理人陈-剑,柳州地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陈*江,男,1965年6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柳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柳州市红光小区一栋2单元3—2号。身份证编号350583650603001,电话:3835312,手机:13707828930,系陈*海之弟。

委托代理人陈-剑,柳州地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陈*南,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柳州市**糖业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柳州市城站新区四栋3单元4--2号。身份证编号350583701101607,电话:3625568,手机:13907822566,系陈*海之弟。

委托代理人陈-剑,柳州地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韦*花与被告陈*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韦风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凌、索*凤,被告陈*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剑,第三人陈*江、陈*南的委托代理人陈-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作出处理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花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6月19日经柳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讼案中,由于被告隐瞒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只对子女抚养和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尚有价值555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这些财产是:柳州市城站新区新二栋3—2—2号房屋1套、柳州市景江苑九栋1—3—2号房屋1套、柳兴集团宿舍一栋10号11号房屋2套、福建省厦门市一元花园D楼13单元门面1套、福建省厦门市金北花园42号商场门面1套、柳州市城站新区二栋9号车库1套、三菱汽车1辆(车牌号桂GA--0997)、捷达汽车2辆(车牌号桂B--72680、桂B--25518)、桑达纳汽车1辆(车牌号桂B--20258)、别克汽车1辆(车牌号桂B--18868)、跃野汽车2辆(车牌号桂B--25925、桂B--26601)、大货车3辆(车牌号桂B--07889、桂B--08935、桂B--10053)、火车油罐车8节(号码0761231--0761238)、大酒精罐2个、柳州市**糖业贸易有限公司90%的股份(90万元)、柳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96%的股份(48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上述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50%价值277.5万元的财产归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