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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0-09-20

住房公积金,指的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一般为职工工资的5%到12%。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而不是住房公积金的全部数额。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后才发现有住房公积金等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的,是完全可以再次起诉的。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由于住房公积金非现金性和提出的限制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事由的出现,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没有理由将住房公积金从其帐户中提出,也就是说资金无法变现,这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抗辩方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理由。

住房公积金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置这一点是很肯定的,不过,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在现实生活中恐怕很难实现,因为无法把住房公积金提出一半给另一方。所以,给出的建议就是可以从现有的资金当中抽取出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存缴的住房公积金就可以暂时不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