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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留房子引发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0-09-20

熊老伯与妻子于1999年8月经柳南区法院调解离婚,2006年6月又经法院调解,确认位于该市革新路的一套房子归熊所有。2000年,熊老伯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是湖北老乡的何某、刘某夫妇,并将何某认为干儿子,生活在一起。何-氏夫妇尽心尽力地照顾熊老伯的生活起居。之后数年,熊因病曾多次住院,都是何-氏夫妇在身边悉心照料。而熊的亲生女儿却仅到医院探望过几次。

为报答何-氏夫妇的照料,熊老伯于2006年7月立下一份遗嘱,其中言明何-氏夫妇“跟随我生活已有六七年,我生病、住院都是他们夫妻照顾;我病重期间也只有他们夫妻守候在身边,现我年事已高,经慎重考虑,决定后事由何、刘负责处理,房产全部遗赠给何、刘*同所有”。公证部门也对该遗嘱作出了相应公证。2007年2月,熊老伯病故,何-氏夫妇继承了熊的房屋,一直居住至今。

然而,今年6月,熊老伯的女儿将何-氏夫妇告上法院,称后者没有任何理由占有并使用其父亲遗留的房屋;她作为房屋继承人,拥有对房屋的处分权,要求何-氏夫妇无条件归还房屋。

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熊老伯生前以证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住房遗赠给何-氏夫妇的行为依法成立。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熊的女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