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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华侨结婚应当遵循哪些特别的规定

时间:2020-09-20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内地居民同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华侨与国内公民结婚的,适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但在具体手续上有些特殊要求。

(1)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

(2)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另外,为方便华侨,我国鼓励华侨按居住国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并承认其效力,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不得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居住国外的华侨,驻在国法律允许外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也可到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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