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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

时间:2020-09-1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2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二、各县(市、区)划定征地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鼓励实行1个区片。在制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三、各市县政府调整后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2019年已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地方,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且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可以经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向社会公布。

四、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市县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市县政府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公布执行。

六、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公布调整后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将调整文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和地区划分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