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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土地使用税征收

时间:2020-09-11

昆山市土地使用税征收:

1、也是农村不用征税

2、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3、这里的重点是税收优惠的问题: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其他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要求能够明确区分!)

(3)企业的公园、绿地、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4)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登记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注意是减半哈!减半哈!)

(5)免税单位适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免税!纳税单位适用免税单位的房产——纳税!

相关信息:

1.审核企业应税土地面积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是否为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税法规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各级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应根据《条例》规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策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暂以纳税人(土地使用者)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今后随着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和地籍测量工作的进展,再作相应调整。

2.审核企业使用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用的,是否按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准确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审核企业使用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用的,是否按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准确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3.审核企业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是否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4.查核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是否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件的规定: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这实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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