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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使用证违建征收有没有补偿,违建构成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0-09-11

有土地使用证违建征收有没有补偿

具体需要看土地当时的情况,如果对于土地是有规划的话是可以得到补偿的,但是确实属于违章建筑且没有在规划内的可以无偿拆除,只需要给予土地的补偿。

违法建筑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建设、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违法性是界定违法建筑的根本标准,这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亮点之一。将“违章建筑”修改为“违法建筑”,一字之改,体现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体现的是对依法行政的要求。

行政机关只有在有明文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无偿拆除该房屋,否则,该项财产应当视为或者推定为合法财产,行政机关无权予以任意处置,而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条件予以征收补偿。

事实上,我国法律有关违法建筑的规定很多,范围也很广。

2、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上述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等

对于违法建筑的范围认识并不一致。一些人认为,违法建筑就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即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1]还有一些人认为,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地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属于违法建筑。因为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地建房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3、违法建筑已经存在,但并不一定要求已经竣工完成

违法建筑当然要以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违法行为人已经投入资金、设备等进行了建筑物、构筑物的实际建设,因违法建设行为所形成建筑物、构筑物,均可以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并不要求一定是一个已经建成竣工的建筑。

4、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通常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予以认定。即只要相对人有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即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性质的定性。

这与刑事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认定存在较大差异。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亦如此,只要违反法律、法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应当推定建设者主观上存在违法的故意或者过失。

5、违法建筑的法律后果并非一律无偿拆除

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违法程度各异,社会危害性差异也很大。因此,一般情况下,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都规定了一个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对违法建筑的处罚亦是如此。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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