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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棚户区拆迁范围

时间:2020-09-11

一、兰州棚户区拆迁范围

依据《关于棚户区改造“十三五”攻坚行动(2017-2020年)实施意见》

从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关于棚户区改造“十三五”攻坚行动(2017-2020年)实施意见》日前正式下发,依此实施意见,到2020年末,我市将完成约17.5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

《实施意见》指出要充分利用好2017-2020年四年时间,确保至“十三五”末,完成剩余约17.5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消减城中村居民散烧燃煤小火炉6万户,基本完成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

另外,要重点抓好两大工程,一是中心城区“两疏导、两扩大”战略,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改造、断头规划路疏通改造及公园绿地改扩建等三项重点任务,大力推动“双百”工程建设(建成100个小游园和100个停车场),到2020年实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显著下降,绿地面积、公共区域逐步增加”的目标。二是推进重点片区综合整治改造提升战略。综合整治改造提升城关区桃树坪、伏龙坪,七里河区五星坪等“高坪”片区及天水路北出入口(城关区)、大砂坪北出入口(城关区)、沙井驿出入口(安宁区、皋兰县)、西出入口(西固区)、南出入口(七里河区)、东出入口(榆中县、城关区)等“六大出入口”。

《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认识,将开展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作为呼应百姓需求、保障改善民生、补齐城市短板的重要战略举措,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机构,统筹负责抓好中心城区抽疏和重点片区综合整治等工作,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定领导、定部门、定任务、定标准、定时限,抓好中心城区棚改抽疏及重点片区综合整治规划的落实工作,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要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的目标考核,通过建立周巡查、月通报等制度,强化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凝聚推动工作落实的最大合力,确保按期完成年度任务及总体任务。

二、兰州棚户区拆迁补偿的规定

合理制定安置补偿政策,落实听证制度,对征收、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文明拆迁、平安拆迁、环保拆迁。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绝大多数住户同意改造的项目方可实施改造,严格执行法定征收程序。

1.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应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10%-30%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在征收方案中予以明确。

3.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被征收人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也不承担对应公摊面积的费用。超过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可分档次由被征收人以优惠价格购买,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4.对征收房屋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区位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增加15%的建筑面积,且不结算费用。

5.征收城区房屋,异地安置到四类地段以外的,按征收同类地段应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对等原则进行安置。可以在征收方案中给予一定补助。

6.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类别对等办理新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7.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8.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费。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经所属县区民政部门出具在改造期间仍享受低保待遇证明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过渡费可在规定标准上增加10%予以困难补助。征收贫困残疾人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30%,并在安置区域、楼层等方面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给予照顾。

9.鼓励通过“先建后拆”实施改造,就地、就近或异地先行建设安置房屋,待安置房屋竣工并安置住户后,再实施拆迁。

10.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优先建设,按搬迁顺序和套型对应选择,保证按时回迁。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除给予征收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搬家费等外,给予每户1至3万元提前搬迁奖励。

11.征收住宅房屋,1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载明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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