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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一)

时间:2020-09-23

一、案情介绍

杨*池与孙-红这对革命夫妻,解放后定居于上海,由于未生育子女,年近50岁时,两人便资助了一些经济上比较有困难的亲戚的子女。从夫妇两人干部履历表显示被收养的孩子有三人。其中两个是一对亲兄妹,是孙-红的侄孙、侄孙女,哥哥收养后改名叫杨*泉,妹妹收养后改名叫孙*海。另一个被收养的男孩也是跟养母姓的,叫孙-勇(孙-勇与前妻生有一子陈*源后离婚,与魏*莉再婚。陈*源现定居于加拿大)。此外,夫妇俩还资助了两个孩子,名叫杨*兰、杨*兰,但两人与夫妇俩均未有收养关系的记录。

1987年9月4日杨*池去世后,孙*原所在的上海市**进出口公司于1996年9月分配给其上海吴兴路246弄4号903室公房一套。后经估价,该房屋的价值为人民币2,469,280元。孙-红于2003年1月出资购买了该房并登记为产权人,后孙-勇与魏*莉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2005年4月23日,孙-勇因病死亡。2006年2月8日,孙-红因病死亡、未留遗嘱。之后,上述子女就上述房屋的继承发生纠纷,养子女杨*泉、孙*海将儿媳魏*莉起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孙-红名下的房产进行遗产分割,同时杨*兰、杨*兰也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二、争议焦点

1.儿媳魏*莉于丈夫孙-勇去世后,对孙-红晚年的照顾行为是否符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是否可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杨*泉与孙-红晚年产生的矛盾是否影响其继承权及继承份额。

3.第三人杨*兰、杨*兰是否享有继承份额。

三、律师观点

1.杨*泉对孙-红老人不仅没有赡养,反而进行长期的精神折磨,甚至不惜立下威胁的字据。对于杨的总总行为,孙-红无法忍受,多次请求组织出面划清与杨*泉的关系。因此,作为拟制血亲,法院应当尊重两位老人在世时的决定,判定二老与杨的收养关系解除。

2.儿媳魏*莉虽工作、生活于金山,但依然经常探望孙-红,给予其生活、精神上的照顾和慰籍,在其患病期间除每周前往看望、更自行出资派专人照料。因此,魏*莉在经济和劳务上对孙-红的照顾行为已经符合最高院关于“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条件,应认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