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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的生父能否继承非婚生子女的遗产

时间:2020-09-23

案例:甲与乙结婚后几年无子女,后来,甲与丙发生暧昧关系,生了儿子丁。此事只有甲、丙二人知道。丙与妻子结婚后也无子女,因此,丙对丁爱若掌上明珠。丁后进入了美术学院,成了有名的画家。后丁结婚,丁婚后也无子女,三年前其妻病故后没有再结婚。今年8月,丁遇车祸身亡,留下的遗产有:存款47000余元,现金20000余元,彩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和家具、衣物若干。

甲和乙是丁的当然继承人,但丙却突然向乙言明丁是他新生儿子,并要求继承丁的遗产。在乙的逼问下,甲只得说了实情,乙与丙为继承丁遗产发生纠纷?请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可以继承非婚生子女的遗产吗?

根据上述的情况,我认为乙、丙和甲,对丁的遗产都有继承权,应当由他们三人共同继承。

首先从丁与丙的关系看,他们是生父子关系。毋庸讳言,丁是非婚生子女,甲与丙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你们各自有配偶,却又发生两性关系,生育丁,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但他们的错误和违法行为并不能改变甲丙与丁之间的血缘关系。换句话说,丁与甲丙是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所不同的他是非婚生子女,这一点甲与丙都明白,虽然乙(当然也包括丁本人)“不知内情”,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甲丙与丁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

总之,甲与丙共同所生的丁这一法律事实,不会因为他人是否知道而改变。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继承法》第10条在解释子女时还特别强调,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他与婚生子女同属于父母遗产的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当然我也应当指出,法律上所规定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只是一种期待权,还不是既得权,也就是说,法律上所规定有期待权的继承人,不一定能实际既得权,也就是说,法律规定有期待权的继承人,不一定能实际既得遗产,有的人也可能由于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而丧失继承权。比如说有的继承人有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是会丧失继承权。但是从上述情况看,丙对其非婚生子丁没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因此,应当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其次,从丁与乙的关系看,他们之间实际已形成抚养关系,这种关系可视为继父子关系,也可视为实际的收养关系,这一点乙可能不会完全同意,但也是一种无法改变的法律事实。据此,乙对丁的遗产也有继承权。至于甲与丁是生母子关系,当然有权继承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