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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未继承的遗产现在可以继承吗

时间:2020-09-23

案例:甲是独生女,早年丧父,与母亲住在南京市里,出嫁后随丈夫去苏州。南京有两间门面房,由其母亲住一间,另一间出租给房客乙。1964年母亲去世。当甲得知消息去南京时,房客乙已将两间房屋占用了,并对甲说,甲母在世时,他如何对其照顾,死后又如何安葬等,又说这两间房迟早要交公,不如他代管,今后甲到南京出由他负责吃住等等。当时甲的丈夫被定为反革命,甲是反革命家属,只得忍气吞声地答应。于是,连房屋带甲母的财物全部留给了乙。现在乙已用这两间门面房开了服装店,甲想继承母亲的遗产,不知是否可以?

此案属于一种特殊情况。甲的母亲生前没胡与任何个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立下书面遗嘱或口头遗嘱,她死后留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继承。法定继承程序就是指法律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而确定继承人继承分割遗产的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甲的母亲无父母,其夫早亡,甲是独生女,是惟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完全有权继承其母遗留下的两间房屋。我国继承法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捍诉讼了。但是甲属于特殊情况,她由于丈夫当时被定为反革命,自己是反革命家属,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她不敢提出继承其母的遗产,是属于继承上的客观障碍,不可推定为放弃继承。

继承问题,从实质上说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甲有继承权而得不到遗产,属于民事侵权问题,《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甲因有特殊情况,无法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考虑延长期间。

上所述,甲母的房客乙对房屋是无所有权的,他只是房屋的租凭者,没有对房屋的处分权。虽然他照顾了甲母的生活,也帮助了对甲母的安葬,但这可以用适当的遗产作补偿,或者以20余年所欠交的房租作抵偿。这与继承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因此,甲现在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提出将房屋的产权归其所有。如果房管部门已将房屋作为无主财产收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则甲可诉请人民法院确认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