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其子女可否代位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

时间:2020-09-23

【案情介绍】

村民唐某有两个子女,儿子唐某强,女儿唐某珠。一九九七年六月,唐某立下自书遗嘱,言明在自己去世之后,自己的财产房屋四间、存款5000元由唐某强继承,另有存款20000元由女儿唐某珠继承(唐某珠出嫁后在外省),并注明由其弟唐某松为遗嘱执行人。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唐某因病死亡,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唐某松及时与住在外省的唐某珠联系要其回来继承遗产,这时才知道唐某珠已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二日因事故死亡,现在唐某珠还有一个儿子谭某。谭某知道外祖父唐某的遗嘱内容以后,就以母亲唐某珠死于外祖父唐某之前,自己又是唐某珠的亲生儿子,要求代替母亲之位来继承外祖父唐某的遗产,遭到唐某强的坚决反对,遗嘱执行人唐某松也不知道如何处理。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代位继承其母亲唐某珠根据唐某遗嘱应当继承的20000元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生前立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执行,但是唐某珠已经先于唐某死亡,而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其应当继承份额存款20000元不能由谭某代位继承。该部分应当作为唐某未作安排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这时谭某可以代位继承母亲唐某珠应当继承的份额,由继承人唐某强和谭某均分。法院依法判决,对遗嘱中应由唐某珠继承的20000元,由唐某强和谭某各继承10000元,其余遗产仍按照遗嘱内容执行。

【案例分析】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在遗嘱继承中能否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如果不能够适用,那么遗产该如何处理?

一,遗嘱继承中不能够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

所谓遗嘱,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死亡前设立的明确意思表示,将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事务进行处分,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据此可知,这一法律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有着其不同和特殊的一面,它是以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表示遗嘱人的意志的单方法律行为,而且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并不受继承人顺序的限制。法律赋予公民身前有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自由,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彻底保护和法律所赋予公民完整的自由权利。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未丧失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从法理上讲,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所派生出来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形式,又称之为间接继承。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份额,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的范畴,从代位继承人范围到代位继承时的遗产分配原则,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他人无权任意变更。而在遗嘱继承中,因为遗嘱在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所有遗嘱继承人死亡时并不享有继承权,因而其晚辈直系血亲就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故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本案中,唐某于一九九七年六月立下自书遗嘱,言明在自己去世之后,自己的财产房屋四间、存款5000元由唐某强继承,另有存款20000元由女儿唐某珠继承,并注明由其弟唐某松为遗嘱执行人,但是唐某珠先于唐某死亡,在唐某死亡时,遗嘱中指定的20000元唐某珠已不能实际继承了,唐某的遗嘱只有部分发生效力,而关于这20000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既然这是一个遗嘱继承关系且该部分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作为唐某珠的儿子谭某也就不能够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来继承这20000元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