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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0-09-23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最后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一﹑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三﹑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